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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05-20 18:30:06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或上诉应递交起诉书或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

二、原告或上诉人应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除获本院司法救助者外,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民事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答辩。行政案件的答辩期为十日。一审案件的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四、本院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为六个月(鉴定所耗时间在外下同),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二审案件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案件,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期审结。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为二个月,报省高院批准,可适当延期审结。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二十天,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均为一个半月,经省高院批准,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并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因对方之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七、当事人有权陈述案件事实,有权进行辩论、和解,请求法院调解,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除证据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不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八、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一、当事人有权监督法官的执法行为。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私下约见法官,不得以送钱、送物或其他方式贿赂法官,违者按妨碍司法公正予以处理。如发现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私下约见当事人或代理人、徇私舞弊、泄露审判机密等违 反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严禁”的行为,可拨打电话0737-380901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54735130@qq.com进行举报。我院24小时自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收电子邮件。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