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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庭 纪 律
  发布时间:2009-05-20 10:41:1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本院通知出庭的证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喧哗,侮辱、攻击对方当事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有权口头警告制止,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