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本院通知出庭的证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喧哗,侮辱、攻击对方当事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有权口头警告制止,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