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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证 须 知
  发布时间:2009-06-02 15:55:36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附有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提供书证和物证必须是原件或原物,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或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的可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3、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两次。

 4、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或案件事实情况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合理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依当事人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院主持交换证据。

 6、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仅限于证据属于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

 7、因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受损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提出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

 8、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并经法院准许的情形外,证人均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9、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10、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11、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2、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法院依其情节轻重可分别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