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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09-06-02 18:30:0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环境,便于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将行政诉讼的有关注意事项公告于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如: 1、对行政机关强制决定变更企业名称、性质、联营、分立、合并的行为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强行任命或随意撤换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服的; 3、对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核定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强令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购销渠道不服的; 6、对行政机关随意调拨、划转资产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的行为不服的。 8、对行政机关将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强行改变为国有企业的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如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机关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七、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不服行政机关强行收费、摊派或集资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十、不服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矿产、森林房屋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处理决定的。 十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 十二、公安、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要求赔偿的,以及对行政机关就行政赔偿问题的裁决不服的。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的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⑵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⑸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⑹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营业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⑻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⑼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二、申请执行时限 1、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无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