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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常识
  发布时间:2009-06-02 16:44:40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
、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