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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09-06-02 16:47:48 打印 字号: | |

一、财产保全

1、什么是财产保全?

如果被告可能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存在其他原因,致使案件裁判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你方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①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应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的工资或收入、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和其他动产、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以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②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③ 交纳财产保全费

保全财产的价值不满1000元的,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证据保全

1、什么是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你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

2、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① 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

② 提供相应担保;

③ 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