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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庭成功调处一起涉军纠纷
作者:王文华  发布时间:2010-04-19 08:34:59 打印 字号: | |
  资阳法院网讯  我院刑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及军人家属的邻里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9年12月17日,家住资阳区新桥河镇枫树界村的被告人刘命香因琐事与邻居刘翠玲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命香手持一根木方将刘翠玲的头部、背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翠玲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长度为6.8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刘翠玲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等费用近5000余元。

  案发后,新桥河派出所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案件移送至资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仍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未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刘翠玲与刘命香多次发生争吵,致矛盾升级。2010年2月21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命香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刘翠玲同时向本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刘翠玲的两个儿子均在部队服役,听到母亲在家被打而一直没有得到赔偿的消息,思想上发生了剧烈波动。两人均向部队领导提出要求回家处理纠纷。获此信息,我院刑庭十分重视,通过资阳区人民武装部与刘翠玲儿子所在部队联系,并与部队一起做两人的安抚工作,使其安心部队工作。同时邀请区武装部的主要领导及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一起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有针对性的对被告人刘命香进行了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了重新核算,确定了损失赔偿数额。通过近三个小时的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命香对被害人刘翠玲赔礼道歉,并当即赔付被害人14500元,被害人刘翠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当场申请撤销对其的民事诉讼。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