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利民 > 法律普及
青年法官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黄柯  发布时间:2010-05-05 14:45:29 打印 字号: | |
  资阳法院网讯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不仅是营造法官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柱,而且是树立法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是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公正”是根本,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追求;“廉洁”是保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高贵品格;“为民”是主题,是所有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作为一名青年法官,笔者认为,要真正成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忠诚践行者,必须坚定政治信仰、牢记历史责任、练就政治智慧,确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关键要做到“三个四”,即强化四个意识、提升四种素质、注重四个坚持。

  一、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国情意识。我们的国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种完全不顾中国国情,机械地照搬西方一些理念和制度的观念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能搞好法院工作的。因此,作为青年法官,要认清我们所处的特定的国情,看问题、想事情要紧密结合我国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中的“非党化”、“政治中立”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宗旨意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亦然,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审、执服务。青年法官大都是“三门”干部,即从“家门”到“校门”,再到“院门”,普遍存在“三缺乏”现象,即缺乏艰苦磨炼,缺乏社会阅历,缺乏群众生活,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不能正确对待当事人,态度不热情,工作不用心,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摆不正个人成长进步与组织培养的关系,这都是我们青年法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克服的。青年法官要努力强化宗旨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当前,随着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人民群众对于诉讼的需求量随之增多,他们对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他们要求法院为之提供更加便利、经济、高效的司法服务。青年法官必须及时更新服务理念,切实注重服务效果,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以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审、执服务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三是大局意识。当前,青年法官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办案要讲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理所当然的认为法官要“超然”,要做“精英”型的坐堂法官。这样的法官不是一个称职的法官。每个青年法官在办案中都要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不注意服务大局的狭隘思想,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公正意识。“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奉公如法则上下平。”只有公正的法官才能让人们尊敬和铭记。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公正意识对法官尤为重要。优秀法官陈燕萍常说:“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上对不起头顶庄严的国徽,下对不起求助法律的普通百姓。”她曾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听说被告是一名村干部,而且与陈燕萍爱人是很要好的朋友,担心案子得不到公正处理。可是没多久,案子判了下来,被告败诉,并很快履行了法院的判决。21年的法官生涯,陈燕萍没有收过当事人的一件礼品,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做为一名青年法官,要以陈燕萍等优秀法官为榜样,不断强化公正意识,尽最大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二、提升“四种素质”

  一是政治素质。能否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良好的政治素质至关重要。政治素质决定法官的方向,决定法官的信念,在关键时刻能站稳立场。青年法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的、先进的、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保证司法观念始终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业务素质。现在的青年法官法学理论水平、文化知识层次都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主要缺乏的是丰富的审判经验。青年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同时,从事审判工作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做为青年法官不应满足书本知识,而应多向实践学,向有经验的审判人员学,使自己成为能动司法的合理运用者。

  三是品行素质。这里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青年法官应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青年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古云“源清则流清,本固则丰茂,内修则外理,形端则影直”,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人在品行上的修养问题,诠释了品行本质和表象的关系。笔者认为,做为一名青年法官,心存敬畏十分重要。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三要敬畏人生,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

  四是心理素质。法官与普通人一样,脱掉那身法官服,也会回归凡人的本性,有恐惧、有牢骚、有生活的压力,有职业的竞争、有人际的困惑。不要小看这些心理健康问题,如不及时疏导和治疗,就会影响到公正审判、廉洁办案。而法官职业亦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就要求青年法官应当具备抵制不当干扰的智慧和能力,学会在自我调适中释放压力,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执法精神,做到不唯上、不唯官、只唯法、只唯实。在目前“诉讼爆炸”、公民意识觉醒、社会舆论空前热烈的互联网时代,法官的工作压力直接导致心理压力,而做为一名年青法官,学会用科学、辩证观点看待心理压力,善于变压力为动力,不让身体、精神“亚健康”显得尤为重要。

  三、注重“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做为青年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

  二是坚持廉洁司法。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做为一名青年法官,我们或许还处在人生积累的起步阶段,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更需要良好的修养与坚强的“定力”。古人云:“廉洁,韶华之树常青;贪婪,生命之花凋零。”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廉洁执法是永恒主题,也是最受人民群众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法官执法不公不廉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法院的廉政建设敲响了警钟。青年法官只有狠抓“五个严禁”等禁令的落实,使公正廉洁意识入脑入心,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而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坚持文明司法。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工作为人民服务,必须以服务人民为根本,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浓厚感情,将亲民、爱民、为民观念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当前,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及矛盾的复杂、突发性,审判工作稍不注意就可能引发涉诉信访。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文明热情、恪守信用、标本兼治的原则。如笔者曾承办过一起执行案。原告邱某与被告郭某骑摩托互撞,经交警、司法、政府等调解无效,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官多次调解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笔者受案后,发现郭某已外出务工且去向不明,其父母表示郭某已成年,家庭困难,父母无义务也无力负担。因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急需换钢板的费用,又冒雨查遍了全市银信、房产、车管等部门,但均未发现财产线索。原告多次要求法院想办法治疗,并将小孩放在笔者办公室要求抚养。考虑原告方式虽然不当,但做为受害者,心情可以理解,笔者作为司法者,也必须理解。于是一方面安抚好受惊哭闹的小孩,一方面紧急将郭某父母通知到法院。通过两天的劝说,对原告有很大意见的被告父母也被笔者感动,从亲戚处多方筹款,分两次将钱送到法院,代郭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领到钱后,进行了后续治疗,现已基本康复。通过这一案例,使笔者深刻认识到,只要文明执法,以心换心,工作终有所获,而刚性的法律要想沉淀在基层开花结果,就必须用文明爱民之心来用心呵护。

  四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一切司法行为,都应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工作。司法为民,公正为先。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取之于民,亦应用之于民。涉诉人民群众通常都期望通过公平公正的审判、合法合理的裁决实现其自身诉求,那么,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就必须坚守司法为民理念,牢记为民执法思想,严格遵守审判程序,认真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判决,在阳光下大公无私地审判,在阳光下公开公平执行,将手中的审判权化为公正,真正维民权、保民利、化民怨、解民忧。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有文化和信仰,一个法官群体也要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自身的价值追求。物质条件不好可以奋斗,知识不够可以学习,但没有价值观就没有方向、没有遵循、没有共同思想基础。“公正、廉洁、为民”六个字是一个丰富的整体,有机统一。这应是我们年青法官工作中努力追求的目标,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准则。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