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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2分”是付2分钱利息还是按2%计息
作者:陈小毛  发布时间:2010-06-02 08:45:23 打印 字号: | |
  原告陈旺和被告李飞原系同事,2006年11月26日,被告准备在县城开设网吧,急需资金,便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于同日具欠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旺人民币贰万元正,于贰零零柒年陆月壹号前归还,利息按贰分计算。”到期后,被告杳无音讯,无法查找,原告多次向被告的妻子和父亲追索借款,均没有归还。害得原告为该笔债务承担了6000余元的利息。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2%承担利息。诉讼中,李飞承认该借条是其本人具立的。同时辩称,借条中“利息按2分计算”是指20000元借款每月支付2分钱利息。原告陈旺对被告陈述的借款利息提出异议,并认为借款利息当时的约定为利息应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有关借款利率的约定一般指月利率或年利率。本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按2分计算”应指月利率,且该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被告李飞应归还原告陈旺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从2006年11月26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利随本清。

  法院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利息按贰分计算”应为月利率2%。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习惯称几分。本案借条中“利息按贰分计算”,从习惯称谓看,“贰分”应当是2%的习惯称谓。本案借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6日,约定借款归还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其借款期限为6个月零6天,不足7个月,可见,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按2分计算”应为月利率。

  其次,“每月支付2分钱利息”有悖常理。众所周知,当事人之间借款可分为有息和无息借款两种。有息借款的利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两种。本案借条双方已然有“利息按贰分计算”的约定,是为有息借款。原告好心借钱给被告,每月仅取得2分钱利息,完全有悖于常理。所以,李飞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三,“利息按2分计算”的月利率符合法律规定限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基准年利率为6.12%,民间借贷可保护的年利率为24.48%,可保护的月利率为2.04%,因此,被告具立给原告的借条约定月利率按2分计算,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

  当然,本案给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收受借条要斟酌,利率约定须明确,否则,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