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进行伤残鉴定是受害人获取伤残赔偿的前提,但是,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没有考虑自己诉请的对象和事实就盲目鉴定,导致本属于工伤的却做成人身伤残鉴定,属于人身伤害的却做成工伤鉴定,既耗时耗财,也不利于有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马尾县人民法院顺利解决了一起此类案件。
戴某在下班途中,其自行车前轮不慎夹入路面盖板缝隙,造成门牙掉落两颗。戴某经与市政及广电部门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便依据工伤标准要求鉴定部门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戴某十级伤残。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十级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多元。举证期限内,被告认为原告伤残等级按照工伤标准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鉴定,遂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认为其所受伤害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选用工伤标准还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标准可以自行决定。法庭经审查认为被告辩称意见合法合理,原告起诉并非基于工伤事由,而是一般的人身伤害。而且一般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严格于工伤标准,以原告摔掉门牙两颗为例,工伤标准是“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构成十级,一般人身标准是“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才构成十级,显然二者标准差异甚大。有鉴于此,法庭采纳被告意见,决定对原告的伤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标准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戴某不构成伤残等级。最后,原告接受法庭的调解,与被告就医疗费用及部分误工损失、交通费达成协议。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鉴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前者专门适用于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后者则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但是其他缘由所致人身伤害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参照使用。实践中,受害人应该就自己的诉请对象及事实选择相应的鉴定标准,若是劳动争议案件,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若是工伤之外的其他缘由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伤害,均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如受害人所受伤害既属于工伤,也属于第三人侵权所致,则受害人可以就两个标准分别进行鉴定,后分别按照工伤事由和其他人身伤害事由起诉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受害人此时可以并行享有两份赔偿,法律对此并不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