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庭依法调处一起因同居生子的抚养权纠纷案。
2003年7月,年仅18岁的原告何某打工认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某,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原告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继续过着同居的生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后,双方便开始正式分手分居,非婚子也一直随被告黄某生活。但由于母子情深,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非婚子的抚养问题。
法院受理后,第二天便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来法院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从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非婚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解释工作,双方都意识到自己同居生子后分手给儿子所带来的伤害,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特别忏悔和难过。伤害已经造成,怎样把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是主审法官的最大心愿。于是,主审法官一次又一次的释法析理。法官的真诚终于再次打动有缘无份的双方,双发就非婚子的抚养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一致表示,虽然儿子系非婚生,但是会给予儿子更多的关爱,让他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