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轿车,因会车不当驶出路外,造成一死二伤的重大事故。日前,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赔偿死伤者的各项损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月24日下午3时30分,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轿车,搭乘谢某等五人从株洲驶往攸县。当车行至攸县皇图岭镇106国道某路段时,因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撞向路右边的行人叶某、钟某。最终造成叶某死亡,钟某受轻伤,谢某受轻微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月2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刘某向死者叶某的家属、钟某、谢某赔偿了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