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司法公信力是法律信仰的应有之义,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因为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被腐败侵入,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义之中。建设法治湖南,人民法院要从提高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而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要保障公正廉洁司法。
一、 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其中的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尤为重要,没有执法行为的公正廉洁,我们的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老百姓不信服司法,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推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对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公正廉洁执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公正廉洁执法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立足审判职能扎实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 当前人民法院存在司法不公方面的表现和原因
司法人员不廉洁司法、司法不公正产生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滥用司法权力。从近几年,人民法院产生的腐败问题及违法违纪通报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利用司法权力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利用审判司法权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
二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少数法官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经不起朋友、领导和亲情的影响,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导致串案、窝案、案中案,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和损害了法治环境。
三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有的在工作中,有的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冤案、假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等。
司法不公在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降低了司法在人民群众面前的公信力。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
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人民法院权重责大,法院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极少数法官蜕变为腐败分子固然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思想改造是个人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法官一生的事情,可少数法官面对新的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缺乏政治敏锐性,放松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宗旨观错位,没有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 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小事不注意,大事难回头。有少数法官平时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对自己总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导致撞红灯,过红线。事实证明,一个自律不严和职业道德差的人,就会心浮气躁,耐不住寂寞,顶不住诱惑,就很难做到洁身自好,公正廉洁司法。
客观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工作原因。我们知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不落实。由于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的消极被动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再加上囿于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不落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哪一方面出现监督弱化、软化,就极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其二是办案经费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经济原因。近几年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给人民法院增拨了不少经费,但仍不能保证法院“吃皇粮”,实际上还存在较大的缺口,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和诉讼费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助长和刺激着法院多罚多收,有的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法院滥用职权多罚款、多收费,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一些法院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法院办案经费不落实,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诱发法官腐败的重要因素。同时,社会其他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着人民法院,往往一案在手,说情者有之,斡旋者有之,行贿者有之,威胁者有之,各方考验或压力使少数法院干警不能把持住自己,走上违法违纪之路。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保障公正廉洁司法遏制司法腐败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治理工作。而自身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公正廉洁司法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
一是要提高法官思想道德素质。要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必须抓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严把“入口”关。凡进法官队伍的人员,必须经过认真严格的思想道德素质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第二强化教育关。现阶段,对法官的思想政教育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第三过好考核关。经考核,凡思想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或问题较大的法官,要视情节将其调离审判岗位直至调出法官队伍。
二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监督机制。在新时期,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但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首先,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我们要结合《实施纲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而制定出台的《若干意见》来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其次,继续深化公开审判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办案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另外,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法院队伍建设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肯定有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必须建立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起码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审判过程监督机制。
三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一要加大检查督察力度。加强检查督察是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不可缺少的手段和环节,也是做到警钟长鸣,预防腐败的重要方法。第二要加大查处惩戒力度。为什么违法违纪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其查处的力度不够。人民法院要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和现象,抓住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坚决查处,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第三要加大责任制落实力度。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队伍管理监督领导责任制。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对队伍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监督领导责任。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不能当老好人,要敢抓敢管,敢动真碰硬,只有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才能使各级领导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才能严肃认真查处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腐败问题。
四是要进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这也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法院和法官保障机制。我们要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探讨如何把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为主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人事,组织的干扰,同时也可较好地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出现“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与此同时,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实现“从优待警”,要使法官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规范现行审判和执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在执行机构内部积极探索分权制约机制,逐步做到审查执行异议和实行执行措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防止执行权的滥用;积极探索和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审判辅助人员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庭前准备,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从而有效遏制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做到司法为民。从总体上看,保障审判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既有制度约束,也有内外部监督和纪律惩戒,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正廉洁执法的深层次问题,唯有从思想意识层面解决职业道德问题,才能真正从根本上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从范围上看,全国人民法院加强审判职业道德建设,基层法院是重心,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基础。审判职业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公正廉洁执法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毫无疑问,基层法院是关键。
四、 建设法治湖南必须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建设法治湖南,人民法院最关键的是要确保公平正义、守住公平正义这一底线,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树立起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对人民法院来说,公正廉洁司法是法院的命脉,是最后的底线。对人民法院来说,公正廉洁司法更是必须遵守的铁律,法官不应该心存偏见,不应该参与与审判有关系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同时,更不应该出现执法犯法现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建设法治湖南承担者十分光荣和艰巨的任务,人民法院应该从自身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推动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湖南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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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胜俊。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M]。《求是》,2010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