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法院网讯 8月8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外逃八年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2年6月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319国道从常德市往益阳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路段时,撞上同向行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后驶入左侧翻滑前行,又与相对而来的出租车相撞,致无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匡某抢救无效后死亡,农用三轮车的乘客卢某受伤。被告人田某当场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被告人田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积极调动各种外部因素平和双方矛盾,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邀请被告人所在村的村支书及任被害人住所地的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人民陪审员一起做双方工作,经多次调解,被告人终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