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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法院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作者:雷蕾  发布时间:2011-08-22 16:02:37 打印 字号: | |
  资阳区法院网 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严厉打击传销行为。8月20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进行公开审理,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十八万元。

  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加入传销组织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之后,将其侄子、表弟介绍加入该公司。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其侄子、表弟带领该传销组织其他成员来到湖南省益阳市,将传销人员分为ABCDE五级,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从中提取直接及间接提成。该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该组织的每人必须购买1份产品,最多购买11份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且规定第1份产品为一些生活用品购买价格为3800元,从第2份产品开始无具体产品购买价格为每份3300元。被告人张某自2010年11月升为该传销组织A级成员,共发展了45名直接和间接下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