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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碰瓷”获刑又罚金
作者:张佩芳  发布时间:2011-09-29 17:06:02 打印 字号: | |
  (资阳法院网讯)利用自己左手前臂已骨折的事实,与他人联手采用“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偷鸡不成蚀把米”,两名被告人获刑又罚金。2011年 9月22 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马某诈骗一案。

  被告人王某、马某伙同“阿叔”、“小广”及另一名男子(均身份不详,在逃)窜至益阳市,商议利用马某左手前臂已骨折的事实,采用“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并作了具体的分工:由“阿叔”和另一名男子负责踩点,由“小广”负责骑自行车制造交通事故,由马某假扮伤者,由王某负责协商赔偿事宜。2011年4月9日下午6时许,经“阿叔”及另一名男子踩点,“小广”骑自行车搭载马某、王某在资阳区新桥河镇鸟咀仑村拐弯处的公路上,故意撞上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摩托车。随后马某假装左手受伤,刘某遂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并报了警。然而王某提出与刘某“私了”。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除支付医院300元检查费外,另支付给王某、马某赔偿款6700元。两人达到目的欲离开时被赶到医院的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资阳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