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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担刑责
作者:张朵  发布时间:2012-02-13 16:31:13 打印 字号: | |
  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再将其转卖给他人。近日,谢某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据查,2009年上半年,谢某从长沙市星沙一陈姓男子手中购买了近百份空白的长沙县和宁乡县运政部门处罚决定书,每份均配套有湖南省非税务收入一般缴纳书,并盖有相关运政部门印章,然后再以每份35元的价格将其中40份长沙县运政部门和50份宁乡县运政部门处罚决定书卖给金某(另案处理)。金某把这些处罚决定书填好后再转卖给长沙一物流公司重庆线运送福田新车的司机。

  2010年10月谢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买卖伪造的国家运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一个月。
来源:资阳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