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仲裁时选择要赔偿金,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小张研究生毕业后在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万元。小张工作三个月后,公司领导和小张谈话,提出他开发的软件客户不满意,小张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元。仲裁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决定的,因此裁决软件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
裁决作出后,软件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小张在离开软件公司后的2个月期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想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现在仲裁裁决已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还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在拿到裁决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时,当事人有选择其一进行主张的权利,一旦选择不能再行变更,因此小张的仲裁申请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已表明其无意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明显与其仲裁申请相违背,因此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小张赔偿金1.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软件公司赔偿小张1.5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还是赔偿金,像小张这样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选择权的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