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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家庭负担将计入抵扣因素
个税改革瞄准公平
作者:李丽辉  发布时间:2013-09-23 10:27:12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我国工薪所得占个税收入的大头,社会上对此议论不少。有观点认为,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税”,真正承受个税负担的主要是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则没有交多少税。这种说法准确吗?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已经过了两年。个税改革的方向在哪里?个税征管如何能够更加体现公平?

  “工薪阶层税”怎么看?

  与普税制国家相比,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较低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体有三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介绍,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大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从个税的主要收入来源看,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这四项,占了整个个税收入的94%。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大头,占到整个个税收入的六成以上。”张斌说。

  “很多人认为,缴纳个税是富人的事,不应该向普通百姓和工薪阶层征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张斌解释说,世界上很多国家个税实行的是所谓“普税制”,除了最贫穷的人不纳税外,大多数人包括工薪阶层都要缴税。发达国家个税纳税面多为50%以上,比如美国3亿多人口,约1.6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个税占税收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障税)的比重是35%,美国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46%,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

  实际上,我国个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远低于普税制国家,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在8%左右,2012年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还不到6%。从这一点来看,将我国的个税称为“工薪阶层税”,并不十分准确。

  “但从另一方面看,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代缴代扣,该收的税差不多都收上来了;而高收入群体中许多人的收入来源多、征管难度较大,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收的流失相对较多。这对工薪阶层来说,确实存在不公平。”张斌认为。

  税负公平咋实现?

  对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征收,家庭赡养人口、住房按揭等支出因素计入抵扣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是,低收入者不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普税制或者以直接税为主,不是我国税收政策选择的方向。”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明确表示。

  楼继伟指出,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分类税制最大的优点是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公平性较差。”张斌说,分类税制的一个特点,就是“认钱不认人”。在分类税制下,大部分个税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同的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会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税负有较大差异。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累计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而且,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除了拿高薪之外,可以出租房产获得财产租赁收入,还可以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分类税制特别不利于对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征管。”张斌认为,目前个税的征管方式主要是代缴代扣,但像房产租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交易,如果交易双方不主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征管的难度较大。

  此外,由于分类税制主要根据收入来源进行扣缴,不需要将各种收入项目按纳税人进行汇总,因此在分类税制下,难以按家庭征收,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进行差别扣除的难度也比较大。

  “一个公平的个税税制,应当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钱’为中心。”张斌表示,一个人的收入无论是什么渠道来源,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归集,再根据收入水平适用一个综合税率表。而且以“人”为中心,也更容易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让税制更为公平。

  征管难题如何解?

  改革可分步实施,先对高收入者建立征管平台,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纳税人

  早在1996年制订“九五”计划时,国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也都重申推进这项改革。然而,十几年来个税几经修正调整,但改革一直没有突破分类制。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项改革步履艰难?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税务机关要直接面对自然人收税,接受大量的个人申报纳税,不但征管成本将大大增加,也对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斌表示,纳税人需要准确地掌握税法,如实准确填写申报单,而税务部门则要有能力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稽核和甄别。做到这一点,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如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纳税服务体系、与个人和家庭有关的涉税信息系统等。

  张斌介绍,2011年,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提出了一个分步实施方案,利用现有的自行申报制度,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综合 分类”改革。因为,这部分人数量相对有限,可以让税务机关先建立一个初始成本相对较低的征管平台,让它更好地发挥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的作用,切实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然后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其他纳税人。

  “改革要充分考虑征管环境和条件的约束,对于比较复杂的差别扣除项目,可以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引入。”张斌说,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迈出改革的第一步,通过比较低的成本来推进改革,然后再逐步调整和完善。

  “从青岛的实践来看,提高个税征管能力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搭建个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单凭税务部门的一己之力无法实现,需要政府牵头进行综合统筹。”青岛地税局局长蔡自力介绍,今年以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时限和标准,为第三方信息采集提供了制度保障。《青岛市地方税收协助条例》,已列入了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这将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