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治中国”奋力起航。司法本是法治系统中最触动公众神经的分支,也是一国法治发展状态的晴雨表。回顾过去一年司法领域的深刻变化,我们不难勾勒出法治最亮丽的风景线,并从中触摸到法治勃兴的强劲脉搏。让我们共同搜寻2013年中国司法的记忆
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司法机关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肩负着统一司法标准乃至整个国家法制准则的重大职能,承载着司法回应社会期待、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这种特殊的地位使得由其发布的司法解释,成为一国司法发展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也构成了公众关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解释更是承担着接引立法、统一司法、回应治理的重任。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或由其牵头发布的司法解释一共25件,通过对这些司法解释的梳理,更能把握这一年中国司法强劲崛起的态势,也更加感受到司法正义不断被激活的温度与力量。
统一适用标准
回顾2013年的司法解释,第一个鲜明的线索是对法律适用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这构成了司法解释的第一重目的,也是最高司法机关在法治社会建构中的基本职能。这一点,最集中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
刑事追诉乃是重要的国家司法活动,涉及被追诉人的重大人身权利,故而自古以来都讲究“刑罚世轻世重”,以体现刑事司法治理的社会适应性。针对一些常见多发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来调试治罪的统一政策、校准入罪量刑的标准,乃是司法运送正义的重要体现。
2013年,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分别是:4月2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23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11月1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三个司法解释都是针对财产类犯罪,都对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最新明确。如此共性乃是立足于这样的社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传统的入罪和量刑标准也应“水涨船高”,因为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同样犯罪数额造成的社会危害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解释因应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相对变化,重点就入罪量刑的数额进行规范,既在全国司法统一的层面上避免裁判出现过大差别,同时也为各地在统一标准内确定地方性标准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针对犯罪的最新发展趋势以及追诉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较为科学而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等列为从重处罚情节;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列为打击重点。这些规定为司法治罪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同时也宣示了司法打击和治罪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保护弱者、彰显正义的刑事司法精神。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统一全国司法适用标准,针对国家立法作出连续性的司法解释,这在2013年同样值得关注。这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出台:一是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规定了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核保超时视为同意承保,明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等亮点,更加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再一个是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对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经验进行概括总结,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作出解释,以避免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法官针对相同的条文作出大相径庭的理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障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国家法律。
回应社会关切
严格说,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是统一适用标准,但在统一标准的背后,有些司法解释更突出了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回应社会大众关切的意图。一年来,围绕劳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继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从而在司法政策层面实现了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曾几何时,农民工讨薪成为年终岁尾的季节性现象,不乏一些极端或离奇个案的发生,背后指向的乃是社会公平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刑。为了激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效,破解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与尴尬,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劳动报酬”的含义以及“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细化了定罪量刑中“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两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重点规范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等问题。据了解,这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对劳动纠纷如此关注,不仅因为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还因为这一类纠纷本身呈现出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敏感程度高、结案压力大等特点,如何有效解决直接涉及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更是全民关注的焦点,这两个领域的犯罪,都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无论是确保百姓田间到餐桌的安全健康,还是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都有赖于最后一道屏障——刑事司法的积极作为。5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量刑标准,提高罚金判罚标准,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严格掌握缓、免刑适用,从严惩处单位犯罪;6月17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两个解释的共同特点是,针对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犯罪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篇贯彻了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的指导精神,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覆盖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健康诉求。
近年来,各种校园性侵、嫖宿幼女、官员强奸幼女案件层出不穷,如何从刑事司法这道“最后防线”上捍卫未成年人的权益堡垒,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和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两大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细致且针对性强的规定。这一解释,前提就建立在执法部门对性侵儿童犯罪的社会洞察上,而其内容更是高度回应了社会诉求,诸如确立对年幼儿童的绝对保护原则,明晰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官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从严惩治,堪称2013年最获社会认可和赞誉的司法解释。
促进公共治理
法院是关于社会问题的司法政策的制定者。转型时期,面对一些领域的失序和失范,需要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平定秩序、促进和谐的职能。除了统一司法标准,在同类案件的普遍化处理中回应社会诉求,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还体现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公共治理的积极功能。前述关于食品和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就已体现出强烈的社会治理倾向。
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拿这话形容当前的网络舆情并不为过。从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虚假信息,到“7·23”动车事故中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再到网民“秦火火”、“立二拆四”操控网络舆情实施违法犯罪,个案向法治时代的互联网正义提出了严峻挑战,也让网络虚拟空间的公共治理凸显出来。网络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打击网谣会否跑偏而伤害到网络反腐?相应罪名是否会在特殊时期被滥用?化解这些担忧,根本上在于为刑事执法确立统一性标准,将惩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正途。 9月6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解释有助于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避免运动式执法中出现的随意升格处理,防止打击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而从根本上看,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互联网公共治理提供了契机,为网络立规矩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与网络造谣相类似,一种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诈弹”现象屡禁不止,极大威胁着航空秩序和安全。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里,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并不是只有民航业遭到虚假恐怖信息的“重创”,超市、酒店甚至体育场馆等也被不法分子“装”上了“诈弹”。这些犯罪活动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等5种入罪情形,同时还发布了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这被视为针对现实中屡屡发生“航班诈弹”案的司法回应,其背后凸显出司法对社会秩序和公共治理的关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论断无疑为司法机关发挥公共治理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借助司法解释,通过对司法行为本身的法治化规范,发挥司法活动在不同领域内的善治效果,乃是中国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
规范司法程序
2013年的司法解释,还有大量指向司法自身的行为,这种“练好内功”的规范活动,意味着中国司法正不断走向自治和成熟。
新年伊始,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分别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了四个“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采取打包的方式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避免了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出现混乱或冲突,这样的“规则洗澡”,确保了司法解释内部的体系顺畅和内容和谐,为司法法治化提供“源头活水”。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挑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程序滞涨。如何打通这一障碍,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就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进行了规定。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以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外部信用惩戒和内部程序规范,双管齐下破解法院执行难。随后,海南亨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辰鸿实业有限公司等60宗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表示,该司法解释自10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明显起到了惩罚信用缺失、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诚信的作用。
对司法行为自身的规范,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7月2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及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尤其是前者,“统一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解释最突出的亮点是,创新审理方式,引入听证制度,完善程序细节,提升自赔程序的正当性。两个解释都强调权利救济的理念,旨在满足人民群众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合法权益的期待,有助于实现改善涉赔矛盾的源头治理、推动涉赔纠纷实质性解决的目标。
最后需要重点提及的一个司法解释,可被视作启动了司法公开的一场程序革命。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以调解结案的4种情形外,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三千多家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统一公布在最高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裁判文书上网,这个学界和社会呼吁多年的司法公开举措,终于在制度层面上果敢破冰,且最高法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有理由相信,在司法解释的强劲倒逼下,中国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灿烂的“阳光司法”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