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资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5月22日上午9点,资阳区人民法院对瞿某、孟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亮出正义之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瞿某与欧某川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2017年5月8日,瞿某要孟某出面邀集被告人陈某等5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宾馆商议找欧某川“麻烦”一事。同年5月9日,陈某驾驶租赁的商务车,搭乘瞿某、孟某、李某、黄野、王某虎前往益阳市资阳区某酒店附近寻找欧某川,郭某亮负责盯梢。期间,瞿某等7人在酒店附近未寻得欧某川踪迹,但在酒店门口发现卓某,瞿某认为卓某系欧某川的朋友,遂决定“教训”一下卓某,给欧某川一个警告。瞿某趁卓某准备开车离开之际,手持事先准备的来复枪率先冲上去,孟某持另外一支来复枪,李某、黄某、王某虎则各持砍刀紧随其后,之后瞿某开枪击中被害人卓某手臂,同时枪支散弹击中案发现场的其他车辆,导致4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发现卓某中枪后,上述五人迅速乘坐陈某驾驶的别克商务车逃往益阳市桃江县,郭某亮则另驾车前往桃江县与其汇合。2017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桃江县某宾馆将被告人瞿某等7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扣押涉案手枪一支、来复枪二支、来复枪子弹27颗、手枪子弹25颗、砍刀四把、假车牌一块。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瞿某、孟某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陈某伙同孟某另行寻衅滋事和被告人孟某、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孟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邀集被告人陈某、黄某、李某、郭某亮、王某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述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对瞿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对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对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李某、王某虎、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
资阳区法院将始终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和“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