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坚、李某波、李某春等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坚等3人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坚退赔被害人曹某喜人民币2.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坚、李某波、李某春单独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李某坚参与犯罪四次,勒索他人财物15.2万元;李某波参与犯罪二次,勒索他人财物11.8万元;李某春参与犯罪一次,勒索他人财物4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2014年,被告人李某坚、李某波明知曹某喜工程有固定砂卵石购买渠道的情况下,以威胁手段强行向曹某喜销售砂卵石。二被告人将购买的2800吨左右砂卵石以4700吨的重量强行卖给曹某喜,销售金额为17.3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坚、李某波、李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威胁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坚、李某波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上述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