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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
作者:安俊  发布时间:2019-12-24 10:33:51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24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浩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浩利用担任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原湘阴县河道砂石管理办公室)新化沟站站长、荷叶湖站站长、南湖站站长等职务的便利,为陈某、刘某兵等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刘某兵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胡浩在担任湖南省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荷叶湖工作站站长期间,将李科(另案处理)介绍给夏顺安(另案处理)让其合伙参与盗采湘阴水域砂石,并与李科平分其所得利润。自2016年6月开始,夏顺安与李科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组织3艘工程船在胡浩负责的湘阴水域盗采砂石。在此期间,李科多次电话联系胡浩请求予以关照。至同年8月止,胡浩对湘阴水域进行工作巡查过程中,明知夏顺安团伙与李科等人盗采砂石,却不加制止不予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夏顺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充当“保护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夏顺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胡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浩退缴了部分赃款,对其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浩犯受贿罪、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另外对被告人胡浩的违法所得170万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