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一起长达十余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旧案顺利执行完毕。
2008年12月,龚某兵因高空作业从7米高处摔落导致下身瘫痪,2010年4月,经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明、郭某坤、田某明、龚某钦等四人向原告龚某兵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明、郭某坤、田某明三人未履行赔偿义务。该案于2010年6月进入执行程序,资阳区人民法院多次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资阳区法院主动作为,能动执行,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终结执行的案件,主动进行回访,一旦发现线索,立即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在清查活动中,资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曹巍强多次带领干警到资阳区新桥河镇被执行人郭某明、郭某坤、田某明家附近走访排查、摸底调查,得知郭某明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桥南社区某工地上做瓦匠工后迅速制定执行方案。12月1日,曹法官带领法警先后将郭某明、郭某坤、田某明抓获归案。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郭某明当场支付现金78000元,郭某坤、田某明各转账60000元、80000元作为赔偿。至此,在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剩余的20余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