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重大实践意义之一是鼓励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若在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
2021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五次在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两地盗窃他人车内及店铺财物,后经益阳市资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95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盗窃罪,同时采纳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周某某不仅不认罪伏法,而且还以其未实施第一笔盗窃中的部分犯罪事实,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后,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提出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不能酌减认罪认罚从宽的部分刑期,故提出抗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审判决后,否认第一笔犯罪中的部分犯罪事实,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未承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从宽处理,故对抗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达到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被告人应当正视、尊重法律权威,真诚悔罪,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否则,在认罪认罚后又随意反悔,最终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