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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中的“独任”——新规定跑出新速度
作者:新桥河法庭  发布时间:2022-05-09 15:59:36 打印 字号: | |

5月6日上午,资阳区法院新桥河法庭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高效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这是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新桥河法庭对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的“第一案”。


2020年7月9日,被告蔡某向原告龚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到期后,原告龚某某多次催告,被告蔡某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新桥河法庭受理该案时,被告蔡某远在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深圳,无法到庭参与诉讼活动,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决定先依法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后因新冠疫情的持续及被告的工作需要,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遂决定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用“云上法庭”平台开庭审理该案,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连线原、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和诉讼知情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据承办法官曹绍华介绍,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不仅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能够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诉讼需求。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是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