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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池塘意外溺亡,塘主抛尸至资江河中,判了!
作者:杨伟瑜  发布时间:2022-11-17 15:12:58 打印 字号: | |

没有杀人,

单纯抛尸,

这犯法吗?


请看本期案例

塘主也不能任性

基本案情:

周某系益阳市资阳区小龙虾的养殖户。2022年4月某日下午,周某外出,回家后发现有人动了他停放在池塘里的船。他担心有人偷窃了自己养在池塘里的小龙虾,于是查看池塘周边的监控视频。周某在视频回放中看到王某某在养殖小龙虾的池塘中溺亡。因担心“扯麻纱”,周某便将监视器的线路拔掉,并把王某某溺亡过程的视频记录删除。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将王某某的尸体从池塘里捞出并抛尸至资江河中。尸体被发现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取得了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将他人尸体抛弃至河中,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侮辱尸体是指以暴露、猥亵、奸尸、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断是否侮辱尸体,主要看主观上是否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如医务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则不适用该规定。实务中,侮辱尸体常见的情形有:1.毁损尸体;2.猥亵尸体;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不法处理尸体;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的方法掩埋处理尸体。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