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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随口一骂,你还能告我不成?
作者:新桥河法庭  发布时间:2022-11-24 09:17:40 打印 字号: | |

告!

判!

近日

资阳区法院新桥河法庭

审结了一起

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龚某甲、龚某乙同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牛眠石村,两被告系亲兄弟关系。

原、被告双方父亲因相邻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冲突后,被告兄弟俩于2022年4月、5月期间多次在群成员达283人的“美丽的新牛眠石村”村民微信群内,公开发布多条辱骂、贬损原告的微信语音,原告同其家人以及村民多次劝解,但两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龚某甲、龚某乙进行书面道歉,并在微信群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一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原、被告双方父辈因相邻土地问题引发纠纷,理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但两被告肆意在村集体特定公众微信群针对原告发送多条具有明显倾向性、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言论语音,公然丑化、侮辱他人人格,对原告宋某某在其村内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其他村民对其产生不良评价,侵害了宋某某的个人名誉权,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如所请。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作为当下通用流行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极大的生活便利,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利用微信群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