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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钓区垂钓遇巡查,逃跑摔伤后要赔偿能否被支持?​
作者:曹珍瑛 汤灵新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3:53 打印 字号: | |

趁着天黑人少,

溜到水库钓鱼,

撞见巡查人员后逃跑受伤,

事后索要赔偿能否被支持?

请看本期案例!





2021年9月7日晚,原告涂某与案外人钟某在某水库某河区域(禁钓区)岸边钓鱼。

晚上11时左右,涂某与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时,发现某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已行驶至岸边,涂某、钟某担心受处罚,两人离开现场,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掉到路边的坑里。

钟某向巡逻的工作人员求助后,巡逻工作人员杨某与钟某将涂某从坑里扶上来,后钟某开车将涂某送往医院治疗,涂某花去医疗费15452.48元。经鉴定,涂某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涂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水库管理处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0398.6元。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涂某是否有侵权行为及水库管理处应否承担责任。

首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晚间巡逻,劝离垂钓者,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表现,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在劝离过程中即使有追赶行为,亦在正常限度内,不具违法性,因此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本案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权益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涂某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既有违公众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涂某发现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逻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夜晚小道上跑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再次,涂某受伤后,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帮助其脱离困境,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


综上,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的总则编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为立法指导思想。在禁钓区垂钓这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违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符合公民的价值观,在司法领域亦不受支持。

本案中,原告因自身不合法、违悖公序良俗行为自陷危险,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应自担责任。而对于此类现象,如盗窃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毒贩子害怕被捕跳窗受伤等等案件,都需坚决纠正、抵制“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之风。要让群众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客观的心理预期,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这种想法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固发展,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