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2022年原告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五里堆村的益阳基地场地内建筑物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基地内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租赁期满后通知邓某、鲁某及钟某不再续租。


执行干警查看涉案场所
为此,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因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将邓某、鲁某及钟某诉至资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终止原告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与被告邓某的《场地租赁协议》,由被告邓某、鲁某10日内返还租赁场地,并按25000元/年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与钟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于2023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多次上门走访并进行调解,应迁出的当事人虽多次口头承诺迁出涉案场地,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7月19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涉案场地,发现邓某依旧居住在此,且大门上锁无人回应。执行干警借助人字梯依法进入其所住房屋内,发现场地内仍有大量用于汽车修理业务的零部件及邓某私人物品未迁出。执行干警与邓某分析利弊关系,释明法律后果后,邓某当场搬出并同意在一个月内清空剩余大件物品,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同意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