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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微讲堂第五期】安全无小事 危险作业别侥幸!
作者:崔益沙  发布时间:2023-08-10 10:24: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易某、刘某、刘某某等四人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氯酸钾、雄黄、石磷、硫磺等烟花原材料,在益阳市资阳区某村内,违法生产甩炮。其中,陈某主要负责配置烟火药并进行销售,易某负责生产产地的管理,刘某提供自己居住的房屋一楼存放待销售的甩炮,刘某某负责运输甩炮。

2021年12月,存放在被告人刘某家的甩炮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勘验,四被告人生产甩炮的地点位于群众生活的密集地段;存储甩炮的地点,人员、车辆密集,周边有党委政府部门和学校。

法院判决

近日,经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易某、刘某、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陈某、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刘某、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甩炮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未经安全许可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