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抖音打赏能否被要回
作者:曹珍瑛 谭赞霞  发布时间:2023-11-15 11:45: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榜一大哥”的光环逐渐让人上头,

不少人“一掷千金”打赏主播,

但事后后悔,

想要回打赏的钱,

法院能支持吗?


基本案情


刘某系抖音直播平台用户,皮某系抖音平台直播间主播,刘某与皮某在抖音直播间相识,后互加微信聊天并见面。在直播间互动期间,刘某先后以1元人民币购买10抖音币的比例,在抖音平台购买1107818 抖音币并兑换成虚拟礼物送给皮某。后刘某与皮某产生矛盾,刘某认为皮某采用诱导、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要求皮某返还其在抖音上的打赏,沟通无果后,刘某将皮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资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注册成为抖音直播平台用户,与平台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将真实货币充值兑换成虚拟道具,从而进入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发送虚拟礼物。在直播中,主播自主表演活动,表演内容不具体明确,观众对主播的打赏为完全自愿行为。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消费行为应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刘某通过观看直播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感,通过发送虚拟礼物对皮某打赏,也因此获得皮某关注,进而获得满足感。刘某称皮某采用诱导、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另外,刘某在抖音平台上向皮某打赏的“礼物”,系其将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抖币”,换取抖音平台上的各种“礼物”后,再向皮某发送。皮某对其所收到的虚拟“礼物”无法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皮某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抖音平台索取报酬。因此,刘某主张撤销充值打赏行为并要求皮某返还其抖音打赏花费的钱款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般“打赏”构成无偿赠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无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刘某对皮某的“打赏”,并未约定要求皮某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刘某称皮某采用诱导、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等情况下,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将来举证困难。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