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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微讲堂第十期】判刑+罚金+生态损害赔偿,莫向野生动物伸手!

作者:许燕  发布时间:2024-06-27 15:27: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何某国、贾某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被告人何某国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资阳区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3年7月31日,被告人何某国、被告人贾某芳在渡口进行野生动物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贾某住所及弟弟住所查获大量的兽类、蛇类、鸟类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共952只,其中有3只小灵猫死体,系何某国出售给贾某某。经鉴定,3只小灵猫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6000元。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何某国和妻子被告人陶某美2022年开始从吉某祥等人处收购野生动物并出售给贾某芳等人获利。2022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何某国、陶某美共计在吉某祥等人处收购野生蛇类8万余元出售给贾某芳野生动物11万余元。公安民警在何某国家中查获各类野生动物活体、死体60只,在何某国姐姐转移的冰柜中扣押各类动物死体共计258只。

被告人贾某芳和妻子被告人龚某良,自2022年开始从何某国、罗某兵处收购野生动物出售给周边饭店和散户。两人从被告人何某国、罗某兵处收购野生动物共计14万余元。公安民警在贾某芳住所及弟弟住所查获大量的兽类、蛇类、鸟类、啮齿类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共952只。

被告人吉某祥、刘某娥、刘某清、林某拥、黄某武、李某华等人均系在安化、慈利等地的山林中猎捕、收购、贩卖各种野生蛇类,交易金额达数十万元。被告人罗某兵使用气枪、丝网、毒药等方法猎捕斑鸠、野鸡、野鸭、野兔等野生动物出售。

经鉴定,上述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眼镜蛇、黑眉锦蛇、果子狸、稚鸡、王锦蛇、尖吻蝮、乌梢蛇、银环蛇、灰胸竹鸡、小麂、华南兔、绿头鸭等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就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关评估测算。经评估野生动物死体1522条(只),建议对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所需修复或替代修复费用80余万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何某国、贾某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被告人何某国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于6月11日在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资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国、贾某芳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野外自然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国、贾某芳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芳、何某国等一年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因十二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于资阳区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十二名被告依法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评估损失鉴定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割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案中,资阳区法院积极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赔偿”的办案模式,不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刑事打击,同时追究其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果子狸、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等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牢固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莫贪图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来源:资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资阳区法院